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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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网络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和各学生组织要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学校网络媒体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网络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网络媒体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网络媒体工作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网络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网络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学院各网络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网络媒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网络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网络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和校级团学组织建立运营的网络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职能部门和校团委负责管理;院级团学组织、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网络媒体为三级平台,院级团学组织、年级和班级的网络媒体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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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媒体建设与审批
第九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院审批,擅自以音乐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网络媒体。
第十条网络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网络媒体申请建立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先行审核通过后,于网络媒体建立运营前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网络媒体建立运营申请登记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建立运营网络媒体前应当先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
1.以学院名义建立运营的网络媒体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2.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建立运营网络媒体报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
账号名称(如有备选名称也须填写);
建立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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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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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开设或不同意。不同意开设运营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遇特殊情况,申请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若各单位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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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网络媒体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
第五章 网络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学院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学院党总支;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网络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网络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网络媒体的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行政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网络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网络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网络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严格依照《音乐学院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党总支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网络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网络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内容的;
2.网络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网络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通网络媒体的单位、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