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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的运用

2024-09-29 来源:伴沃教育

摘要:经过残酷的一战和二战,饱受血与火折磨的人们开始思考怎样通过国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实现每个人心中所追求的正义以及如何将罪行制造者绳之以法以维护世界和平。当这些思考进行到国际刑法领域的时候,就演变成了一项原则——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它也可以被称为“官方身份无关论原则”或者“官方身份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这项原则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对应的惩罚。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确立,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与世界的公平和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无数人不断地实践,官方身份无关性原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突出,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它有资格有条件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附属品。

关键词: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国际刑法;国际法院

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如果一个国家元首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法条上所规定的内容,国际刑事法院对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呢?这首先要看的,自然就是关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规定管辖权的法律有很多,但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来说就只有一部,也就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根本大法——《罗马规约》了。就如每个国家都会有一部根本大法——宪法一样,《罗马规约》就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宪法。《罗马规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这就是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法律依据,它的出现让所有人都无法免除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包括一国的元首和领导人。从豁免到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刑法的演变过程。管辖豁免是自古以来一直都有的一项原则,它体现的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元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一个国家的意志,他的行为一般都会被视为他身后的国家的行为。而国与国之间是平等存在的,所以不存在某个国家的法律高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而作为代表一国意志的国家元首以及国家元首所指派的外交使节,自然也就不受限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而会享有最高的特权以及豁免资格。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约里主要确定了国家之间和平关系的原则,并规定了国家及其派出代表享有豁免权的权利。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不会受到其他国家不正当的干涉。随着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兴起和发展,人们逐渐发现,国与国之间一直所奉行的豁免原则存在着一些对国家元首或代表过度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当他们做出了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别国公民权利的行为时,管辖豁免往往会让他们减轻或者逃脱处罚,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所以学者们就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一些新的原则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并对那些违反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第二次世界战争的发生,将人们带入了水深火热的地狱之中,哭喊声、哀嚎声遍及战火的每一个角落。这次的伤痛让国际社会针对要坚决惩治制造国际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这一事实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目的是为了对他们在战争中所做的暴行进行彻底地清算和严厉地惩处。在审判中,法庭强调,犯下那些战争罪行的是作为被告的人,而不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这一抽象的主体,只有对人进行惩处才能保证这些罪行不再发生,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人权。《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七条规定:被告的官职或地位不应为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的理由,无论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的负责官员均应按所犯罪行受到惩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中也明确了关于“被告责任”的规定“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责任。如法庭认为符合公正审判之需要时,此种情况于刑罚之减轻上得加以考虑。”从这两个宪章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此时的国际社会已经开始禁止犯下国际罪行的人援引自己的身份地位以期获得特殊豁免的权利了,这就是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前身了。值得一提的是,纽伦堡审判原则中所制定的关于官方身份无关性的规定,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并于1946年12月11日通过了《确认纽伦堡宪章和审判所认定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在其中重申了被告官职不得作为请求豁免的理由的规定。这意味着不是犯罪官员国籍所属国的国家也可以普遍管辖的原则在本国国内的法院中起诉这些罪犯了。在随后的时间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条文中被反复的提出和确认,包括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1年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等。到了这个时候,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基本已经正式确立下来了,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今后的国际社会中,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保护人权、惩治国际罪犯方面,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二、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审判中的运用

(一)前南刑庭。前南刑庭,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简称,设立在荷兰海牙。其设立的主要原因是自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情节极其恶劣、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事件,例如:种族灭绝、蓄意谋杀、严刑拷打、破坏文化遗产等。这些行为在被曝光之后震惊了国际社会,各界要求严厉追究事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为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87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目的是对大规模屠杀和实施种族清洗的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它是独立于国际法院之外的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在法庭成立后,法庭依法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总统米洛舍维奇和前塞尔维亚领导人卡拉季奇进行了审判,起诉理由是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米洛舍维奇总统于2006年3月11日在海牙前南刑事法庭拘留所中去世。虽然因为他的去世没有完成最终的审判,但这一审判的过程打破了原来没有国家元首被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记录,意味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正式运用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之中,成为了审判中所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二)卢旺达刑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简称卢旺达刑庭,于1995年设立在坦桑尼亚阿鲁沙。卢旺达刑庭设立的背景是源自发生在1994年4月7日的举世震惊的卢旺达大屠杀惨案,从这天起的一百多天里,至少有80到100万人惨死在镰刀、锄头等冷兵器之下,一多半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曾有人进行过统计,这样的杀人速度,比当年纳粹德国用毒气毒杀犹太人的速度还要快数倍。为此,联合国于1994年11月8日通过安理会第955号决议,设立对在卢旺达境内进行严重灭绝种族犯罪的人进行审判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就是卢旺达刑庭。卢旺达刑庭审判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卢旺达境内实施灭绝种族行动的非卢旺达人;还有就是同时期在卢旺达邻国内实施同样行为的卢旺达人。法庭审判的重要对象有:卢旺达前总理坎班达、14名前任政府部长以及其他一些参加这次行动的高级军事将领和官员。《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这也为对卢旺达政府领导人物的审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尽管前总理坎班达对自己所做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在国际刑事法院上主动承认错误并做出道歉,但无奈他的罪行实在太过于严重,已经到了无法被宽恕的地步,所以他最终还是被卢旺达刑庭判处无期徒刑。卢旺达刑庭对坎班达的成功审判标志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进一步加强,符合了国际上对人权的保护。侵犯人权者,无论是谁,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现状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对于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和地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纳入有关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进行研究,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主权原则、人权原则、合法原则和合作原则四项;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把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或者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列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还是不认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可以成为基本原则。但是可以考虑到的是,因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和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有着极多的相似之处,所以这种观点其实已经代表着学者们渐渐接受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重要地位,持此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国际刑法的四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国际社会通力合作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附属概念,而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则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必须要将个人的官方身份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对个人进行国际法上的定罪,这其实就是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内涵,所以这种观点实际上已经把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放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应该被称之为“披着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外衣”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和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是同等地位的两个原则,二者同样重要,都是或者都应当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发展趋势来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一点都不少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所以第四种观点现在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和认可,应该也会成为对于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地位认识这一问题的主要解释。

四、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中国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经有130多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批准的国家也超过了110个,这代表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愿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监督和管辖,坚决反对危害人类的恶劣罪行的发生。这么多国家加入,总需要有几个大国作为榜样做出表率作用。而中国作为一头逐渐崛起的雄狮,随着时间的发展正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国际条约和其他文件的签署,中国手中都握着极具话语权的一票,同时中国还是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足以说明中国对于国际刑法的实施和发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所以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如果想要真正的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的支持和帮助必不可少。其实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很像是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种族、性别、年龄是怎样的,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有人都会被同等地对待,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追究,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所有人”是否包括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中所涵盖的那些人,即外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领导人派出的使节或者是高级官员等。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中国是一个奉行属地管辖的国家,但这个属地管辖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而采取外交措施来解决。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的是补充性管辖,即在有管辖权的国家“无能力或者不愿意”对某件事情进行管辖的时候,才会交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虽然这么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刑法的发展,应该将什么是一国“能够管辖”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于中国也同样如此,只有这样才能让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得到更好的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近些年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原来由联合国安理会解决的问题,现在都会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来进行,所以中国应该积极地准备和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飞速发展和日趋重要的国际地位,尽量处理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中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将来的交流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同样作为维护世界公正、消除国与国之间冲突的重要机构,对与推动世界和平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两个机构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也有所差别,联合国侧重于磋商解决,涉及到的政治层面的东西较多,方法比较柔和;而国际刑事法院主要是通过审判的方式来维护和平与正义,干脆利落,效果显著,但是缺乏柔性。这样的特点就导致可能有利于安理会履行职能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就有不利的影响,针对这样的问题,中国应该采取中和平衡的策略。中国作为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一定要发挥自己的影响力。现在的中国由于还存在对某些条款的保留,并不是国际刑法法院的缔约国,所以中国应该利用自己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否决权,影响一些决策,把局面转向有利于自己的一方。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做出的决策和指定的原则,正确的部分中国应该遵守;但对于我国有所保留的条款或者说是中国认为有些不妥的地方,也应该及时亮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就例如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中国在适用时就应该在国内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并进行严格地控制。做到既不排斥也不盲从,保持一个大国该有的风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五、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作用

(一)保证公平,有罪必罚。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对那些违反人们正常道德规范,做出对社会有危害性行为的人进行惩罚。如果一个人犯了罪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法律设立的价值也就没有了,立法者设立法律时的初衷也就成了空谈,法律条文也成了一纸空文。国际犯罪是一种极其恶劣和严重的犯罪,它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罪行可比拟的,如果国际犯罪不被惩处的话,那何谈公平和正义?而且,国际犯罪的实施者不会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群人,一群有组织、有预谋的人。而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将国际犯罪的组织者和谋划者绳之以法,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论他们是谁。这对加强和巩固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际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敲响警钟,预防犯罪。相比于平民和士兵,国家领导人才是更有可能发动国际犯罪的人。在以前很多国际犯罪中,犯罪人都因为有着一国领导人或者其他高级官员的身份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是没有进行处罚,这导致很多人越来越猖狂,越来越不把国际法的法规放在眼里,因为他们知道凭借自己的身份可以免受国际刑法的制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设立正好断绝了他们脑海中的幻想,让国际刑法可以对任何人进行无差别的适用,只要他触犯了国际刑法中的规定条款,便没有人能够在犯下罪行后进行逃脱。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有利于让所有人都对于国际刑法心怀畏惧,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三)完善立法,增强影响。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设立是所有国家爱好和平的公民共同的意愿,表达了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憎恶之情,所以它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的设立,意味着国际刑法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变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同时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普遍适用还意味着国际刑法地位的提高以及影响力的增强。虽然在原则设立之后,因为各个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原因,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大的还是实施难的问题,但是只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还在,其他问题的解决就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只要耐心地等待,执行一定会变得容易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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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旭、徐岱.罪刑法定与国际刑法——兼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89(5).

作者:倪子豪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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