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分析论文

2024-09-29 来源:伴沃教育

一、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与现代企业相伴生,现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在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兴起。美国学者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经历了不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但是直至最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字眼才在我国范围内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上至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在论及企业与社会问题时,均认同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究竟应如何界定,不同的人群却又有着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也是各持己见,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比较抽象,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内容。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008年汶川发生大地震后,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帮助受难同胞度过这场灾难,一股爱的暖流在社会上缓缓流淌。许多企业捐款达千万元甚至亿元,受到了公众的赞扬。与此同时,万科集团总部以220万元的捐款数额受到了质疑。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回应到,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另外有消息透漏说,万科集团要求内部普通员工捐款时以10元为最高额。王石的行为让万科和他个人陷入了一场公关危机。随后王石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并称公司将以1亿元资金参与四川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但1亿元的付出并未真正解决这次危机,万科损失惨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企业不承担公众期望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反而会使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遭受惨重的损失。在今天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也为了树立品牌形象,赢得良好声誉,开始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很多企业选择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简称CSR报告),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其经营活动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

尽管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及重要性,但是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又出现在我们眼前,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法律层面上应当讨论的问题还是道德层面上应当讨论的问题。社会责任并不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当有关主体或社会舆论对企业行为有所不满时,便可以随意将“未履行社会责任”这样一顶大帽子扣在企业头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进行一下简单的举例分析:

1、《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法第一次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并进行运营的,所以《公司法》当中关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可以被看做是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此条款只是倡导性的宣示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凭借这一条款强制企业承担具体的社会责任。因此该条款存在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2、《保险法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并列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产业。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进国民经济建设。继2009年中国人寿第一次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之后,我国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也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保险公司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提升品牌形象,开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保险业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保险业的功能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经济补偿功能体现了保险公司分散客户风险,补偿客户损失的责任。资金融通体现了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之一,稳定市场资金运行状况,保障经济良性发展的社会责任。社会管理功能体现了保险公司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政府分担社会职能的社会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三种业务,此规定不仅可以促进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还可以使许多保险业未涉足的领域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进而健康迅速发展,例如,“三农”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实行,城乡医疗体制改革等。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参与社会责任的范围。《保险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应是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遵守社会责任的底线。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集中比较完整的体现。保险公司的三大功能使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它涵盖了我国学者认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保险法》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起到较好引导的作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底,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相继收治了15名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这些婴幼儿的家长们都反映孩子一直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医院确诊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导致婴幼儿患病。随后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发生了相似的案例。此次事件危害后果严重,三鹿陷入困境,并最终破产。这次事件也让很多知名品牌公司在检查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奶粉业的发展因消费者的抵制面临巨大障碍,时至今日也未能完全恢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此规定表明了消费者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对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一个原则性的倡导。企业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守此原则,承担社会责任。

4、《劳动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河南新密市的民工张海超在郑州振动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了咳嗽,胸闷,吐痰症状,多次治疗未果。后来有多家医院对其做出了“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的诊断结论。这些不确定的表述加上振东公司推卸责任,张海超的病不能按职业病进行治疗。2009年7月,张海超为证明自己的职业病到医院进行了肺组织活检手术(即开胸验肺),他用这种残酷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最终振东公司因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保障劳动者健康,对从事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受到了处罚,承担对张海超等人的责任。《劳动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企业包括在用人单位之内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人身健康,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参加职业培训,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应拿起法律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企业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了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妥善解决劳资矛盾对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有重大意义。

5、《环境保护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铜酸水渗漏事故。此次渗漏使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了汀江。汀江部分河段污染严重导致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紫金矿业对于此事件隐瞒了9天才向外公布,让事态进一步恶化。事故发生后,调查组查明紫金矿业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此外紫金矿业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沿江居民和鱼类养殖户的损失,并治理被污染的河道。《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另外还规定了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排放制度等。企业如果违反制度要求,就应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的转型期,企业应转变观念,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使环境管理成为企业生产管理的一部分,为实现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社会责任相伴始终。在建立现代社会的责任体系过程中,随着企业承担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作用,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也要确定其约束框架。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层次,不能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概而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实更是最低的企业道德标准,其规范发生的意义在于当企业突破这些规范时,损害了社会大多数的利益。如果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成三个阶段,那就应当是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统一。道德责任通过社会的期望,企业自觉履行,法律责任靠强制力履行。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在条文中得到规定和体现,那么当遇到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我们需要用道德来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出现的问题。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企业必须完成法律赋予它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如果连法律强制其完成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都不能完成,那该企业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个大的体系中,有法可依就成为亟待完善的第一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但一种社会关系并非单纯用一部法律就可得到实现,往往需要多部法律协调配合。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它涉及到股东之外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如果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应使《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良好配合。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相关法律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积极作用,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得到具体法律规则的约束。例如,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法律保护措施肯定比让消费者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更为有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相比于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自我约束,环境保护法赋予执法者的强制执法措施更为可靠。企业的社会责任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在具体的相关的部门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如果要求企业履行义务,承担公众所期望的责任,就必须让各部门法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运用。让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而不是摆设。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逐步发现的相关部门法的不足之处,对法律的完善也起到促进作用,并可进一步使各部门法之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法律体系,发挥其最大功能。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要进行大量的切实可行的前期调研工作,使相关法律在出台的时候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在法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补充相关资料,不断的以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整。一个社会倡导企业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一定要就此做一般性的规定,更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彻这一公共政策。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整合法律资源,让现有的各部门法与公司法进行配合,共同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有益补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还是应当主要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企业实现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实现更高一层的慈善责任。如果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兼具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以此来评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可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还可以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监督的发展并走向成熟。

作者:赵哲锋工作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