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1
一、奖励对象、申报条件
(一)**区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奖励对象:本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申报条件: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并于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包括接受转让后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
(二)**区专利实施效益奖
奖励对象:本区实施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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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专利申请优胜奖
奖励对象:本区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
申报条件:单位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区或行业前茅,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普及了知识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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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个奖项中所称“单位”是指依法在本区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中所称“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其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区的该发明的申请人;奖励对象中所称“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其户籍必须是在本区。
二、申报、评审和
(一)申报推荐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专利发明人或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奖项进行选择申报,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提交区知识产权局。一件专利不能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奖项。
(二)评审机构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区发明创造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区科技进步奖(工口组)评委和部分专利管理专家组成。
(三)奖励办法
区知识产权局对获奖者或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各类奖项的计划数如下:
1、**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
(1)发明专利奖:4项
(2)实用新型专利奖:8项
(3)外观设计专利奖:8项。
2、专利实施效益奖:不超过2家
3、专利申请优胜奖:不超过3家
三、申报、评审工作计划
隔年(偶数年)的8月组织申报、评审推荐;
隔年(偶数年)的9月组织评审;
隔年(偶数年)的9月全区范围内征求异议;
隔年(偶数年)的10月颁奖。
四、违规行为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2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科技馆捐赠,规范*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馆,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Science&TechnologyMuseum。英文缩写为:SSTM。
第三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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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捐赠人)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受赠人)
科技馆为受赠人。
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科技馆捐赠财产的受赠工作。
第六条(捐赠财产的程序)
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提出捐赠的意愿。
科技馆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七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者科技馆的招标价格确定。
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者科技馆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附义务捐赠的范围)
捐赠人向科技馆捐赠的,可以与科技馆协商,约定在受赠的同时附带下列义务:
(一)为该项捐赠举行新闻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 优化配置
一、事业单位内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均衡性、互补性、梯次性差。事业单位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粗放,引进人才机制有其历史局限性,能力不高的人群占了较大比重。近年来,由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政策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较少,很多单位存在人力资源老龄化现象。由于高端专业人员无法及时流入,人员知识结构更新滞后。能力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出现断层,结构梯次不合理,影响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整体能力的发挥。
2.内部岗位设置不科学
一是岗位设置缺乏整体规划,人岗匹配性差。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的配置方面缺少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缺乏对岗位职责和个人任职能力的深入分析,一方面导致岗位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清;另一方面个人能力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利用,造成人才浪费。
二是岗位职能不均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构改革的深入,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能也在不断调整变化。有的岗位职能得到强化,有的岗位职能逐步削弱。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够均衡,工作量分配不均。有的岗位任务繁重,人手紧缺;而有的岗位又工作简单,人浮于事。
三是岗位设置交叉重叠。职能交叉、权责划分不清的情况普遍存在,造成单位内部多头管理、协调困难,致使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效能不高。
3.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
现行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下,大部分事业单位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对个人的考核往往局限于上级人事部门的年终综合考核。由于考核指标不够量化,针对性不强,很难全面客观的反映每个人的工作绩效。绩效考核的大而化之,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工作上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难以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事业单位内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对策
1.合理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优化的前提是良好的规划。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单位人力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合理的人力资源队伍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要从能力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搭配,形成互补均衡的人才队伍,才能在工作合作中发挥最大效能。制定人力资源规划,要有预见性,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趋势,为单位未来的发展需求预留空间。用好事业单位进人“双向选择”的政策,根据单位实际需求,申报引进单位短缺的、急需的人才,着重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型人才,努力打造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提升单位人力资源整体质量。
2.科学进行岗位设置
单位的人力资源队伍是一个整体,只有提高人岗匹配度,因责设岗,因人分配,人尽其能,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效能,提升综合实力。依据岗位设置相关文件的要求,分析单位职能,划分岗位权责,科学进行岗位设置。首先要对单位实际岗位情况进行梳理,优化整合职责职能,做到岗位不重叠,职能不交叉,管理关系合理顺畅。其次要深入摸底调研,了解单位人力资源队伍的现状,根据个人的性格特点、能力优势、专业背景等进行任职评估,合理分配岗位。再次,注重岗位设置的均衡性,数量与质量并重,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比例协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梯次明确、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队伍。
3.加强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开发
加强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开发工作,可以有效提升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培训包括综合素质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两个方向。综合素质培训方面,要立足事业单位的特殊要求,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的中心要求,着力提升工作人员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综合分析、科学管理的行政能力。业务技能培训要根据现有人力资源队伍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培训课程,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着重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建立人力资源培训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优化改进下一步的培训活动,
4.实施人力资源动态化管理
建立人力资源动态化管理机制,促进人力资源流动,能够有效解决人力资源配置滞后的问题。动态化管理,相对事业单位传统的数十年如一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言,更加具备时效性,突出实用性。在动态化管理机制下,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及时修正人力资源整体规划,调整人才引进策略、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绩效考核办法。动态化管理增强了现有人力资源队伍的竞争意识和流动性,有效克服和避免部门岗位之间存在的忙闲不均,工作压力不等的现象,做到各个岗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流动有序、合理。
5.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4
【关键词】吉尔生化 知识产权 专利奖励 奖励制度
吉尔生化是一家国际领先的保护氨基酸、多肽及抗体产品的规模生产企业,公司在全球拥有五家生产基地,二个研发中心。十三年来,吉尔生化积累了大量技术秘诀,获得了一大批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成果奖项,申报中国发明专利20多项,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公司有目前有一个知识产权负责人员,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服务人员。目前公司有25项发明专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董事长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明显了。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专利申请奖励办法》,大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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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利获得受理,即有受理号后,申请人即可获得1000的奖金,如有多人合作的,由主申请人进行奖金的分配。这里的主申请人是指公司员工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主管时的名字,如果因为公司申报项目需要,另外加上去的人员则没有奖金,或不参于奖金分配。
当专利正式获得授权,申请人可另外再获得1500的奖金,分配同上。
每年统计从当年的1月1号开始到12月31号的申请专利数(只看受理的),以收到受理号的日期为准,只要受理的就算,总数最多的为科技进步奖第一名,每年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1200,800元的奖金奖励。。排名前三的每月分别加工资500,300及200元。
国外公司大多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的累积计分制: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一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也计为1点。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企业如此。各地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已经颁布,按照这一办法,北京市将根据发明专利质量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不同,对一些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特设特别奖1项,奖金额为100万元。北京市明确奖励的重点包括: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奖励分别设立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奖金额分别为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 000元。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
现在企业和员工中间的自由双向职业选择是非常普遍的。员工一生中经历多家工作单位的情况非常正常。这就使员工对于这类专利的知识产权直接的奖励需求非常渴望,对于这类企业专利奖赏制度的奖励金额非常在意。员工对于专利实施后所产生利润的2%为报酬来支付给专利申请人这个时间长,周期跨度比较大,这个对员工发明创造的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制定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比较实惠的一个企业专利奖赏制度显得特别急切和必要。
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5
第二条鼓励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i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支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对于通过自费、委托培养等形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本人愿意在宁工作8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1/3、1/2。
第三条建立高、中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形成后备人才梯队结构,并给予一定科研资助。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数量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经营管理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或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学习。经费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四条实行特殊岗位在职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1/2。对全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100元(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127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硕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2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重复身份的按最高补贴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要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逐步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获得博士学位者享受副高级职称住房待遇,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获得硕士学位者享受中级职称住房待遇。
第六条建立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补充保险制度。优秀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的同时,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数额不限。。
第七条每年选送一定数量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骨干人才疗养15-20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及境外资助的科研项目,自治区酌情按一定比例配套科研经费:对于争取到项目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到位经费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专业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时,可吸收本单位的技术业务骨干参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技术业务骨干可作为公司发起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支持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预期奖励办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贡献,将一定数额的即期奖励资金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累计存储,适时发放,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做贡献。第十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除国家和地方规定需要审批的之外,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住房可以注册为企业所在地。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在岗创办领办企业;也可离岗创办、领办企业。对离岗创办、领办科技企业者,3年内原单位保留其公职。若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离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体制。打破身份界限,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按照本人的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岗位界限,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有无相应的技术岗位,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系列界限;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建立人才资源共享机制。打破人才部门、单位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用人自和个人择业自,推行聘用合同制和关键技术岗位竞争上岗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从城市到乡镇,从川区到边远山区工作,可不转工资、行政关系,保留原身份和编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经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跨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原单位要积极支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按先进后出的原则调人。
第十三条设立宁夏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对全区现有的用于人才方面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01年起,自治区从预算内为专项资金注人500万元,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重点用于人才的培养、稳定、引进和使用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办法范文6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的社会统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要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缴费,社会统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经费按年度核算,出现超支时,其超支部分经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二、资金渠道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统筹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按年度拨付。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金,由特殊人员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缴纳。对符合统筹原则,但缴纳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其费用由财政解决。
三、缴费标准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县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已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除外)。
四、缴费方式
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的特殊人员下一年度的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企业或单位按标准于当年12月份集中缴纳,缴费后不予退还(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一次连续缴纳多年的统筹金)。中断缴费的,需补齐欠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后,才能重新享受相关待遇。特殊人员在其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一次性缴费
已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由负责企业破产、改制的主管部门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中扣除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并一次性上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离休干部的缴费标准为人均7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缴费标准为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15。
六、颁证管理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发《离休干部医疗证》、《离休干部专用门诊病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门诊病历》。
七、报销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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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门诊执行办法
(一)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特殊人员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2至3所医院作为门诊就诊的定点记帐医院,凭本人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门诊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能变动,如需变更可在次年初重新确定。特殊人员在专科定点医院就诊不受2至3所医院的限制。
(二)门诊实行限量开药。。用药应做到人与病、病与药相符,医院不得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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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院执行办法
(一)特殊人员患病可凭本人医疗证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住院。住院时特殊人员应当向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付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特殊人员住院期间,属于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特殊人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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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现金结算
企业欠缴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时,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定点医院中止记帐管理,实行现金结算。
十一、转诊转院
特殊人员患疑难杂症需转省内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持三级综合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专科疾病专科医院转院证明)、本人医疗证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省外诊治的必须持华西医大附院的转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异地就医
特殊人员赴外地探亲、休假或因公出差,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医药费凭定点医院急诊证明、有效收据、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材料,由单位于患者出院后三个月内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三、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特殊人员,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应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凭门诊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按月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四、医疗管理
定点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门结算窗口,为特殊人员提供热情优质服务;定点医院要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相符,违反规定的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拨付。。
十五、定点医院考核
定点医院对特殊人员的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院考核范围,如发生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可按定点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奖励办法
为加强医药费用管理,鼓励节约,减少浪费,对特殊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包括门诊和住院费)在7000元以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离休干部:(7000元﹣实际支出额)×40%;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7000元﹣实际支出额)×30%。
十七、部门职责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完善特殊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县财政局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落实,并做好相关人员政策宣传工作;特殊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殊人员参加社会统筹以及参加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八、本意见执行后,若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有新的政策规定,届时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