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是商事主体良好商誉的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及制度,并与国际上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接轨。
关键词:驰名商标;概念;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文本中,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其概念作法律上的阐述。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二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内涵,由此给出了一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标准。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也已经踏上了国际轨道。从该规定看出,我国驰名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1产生的地域效力——“中国”
《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中国”。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商标权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一国的注册商标只在该国内有效,离开了该特定的地域范围,该商标将不再受保护。并且是否驰名,只要求在我国境内判断,至于在国外是否驰名,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驰名商标的判断。
1.2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这里使用“相关”而不是“所有”字样,那么何为是相关公众呢?根据《规定》,是指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相关公众是量的规定,广为知晓是度的要求。可惜《规定》并没对广为知晓作名词解释,笔者认为广为知晓就是熟知,至于熟知到何种程度,可以把它具体化,比如对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熟知程度设定一个百分比,在此基础上拉上一条熟知程度的基本线。
1.3品质要求——“应享有较高声誉”
公众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售后态度、社会贡献等方面有较高的评价,这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品质认定。但是笔者认为这有违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意,驰名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为某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的商标。而“享有较高声誉”则表明了公众对其的积极评价和质量上的高要求,但是界定驰名商标的关键是消费者对它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起品质是否卓越。这势必提高了保护标准,缩小了保护范围,使一部分商标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1.4形式要求——“是否注册商标皆可”
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这一认定标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一致了。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的降低,弥补了驰名商标保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镇馆之宝,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言,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然而,我国尚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完备的制度,有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造成了巨大损失。再者,我国已加入了《巴黎公约》,我们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也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因此给予驰名商标更多的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2.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其后《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要求各成员方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中的相关条款,不得背离各成员方可能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项下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2.2国内立法的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积极调整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使之与国际条约和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2002年8月3日通过并于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配合商标法的规定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细致化、规范化。我国于2003年4月17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日趋完善,不断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不仅很好地履行了国际公约中的义务,还通过立法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强,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区域化乃至全球化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可惜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限制的有关规定,使得某些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另外,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但对在他人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也有可能使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因此,相关部门除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还应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不允许其进行夸大的、超范围的宣传。有关内容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是应予完善的问题。
2.3完善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法律保护的若干构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驰名商标等陆续被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给这些企业和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域名注册”已经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域名注册要严格把关,严防恶意注册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制止恶意的侧重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性,只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注册,即使商标本身并不驰名也可以撤消。”
(2)要明确侵权标准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权。必须确立侵权行为确实给相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标准,同时也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人的合法权利。
(3)选择尽量简捷的方式处理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解决,其次适用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审判程序应是最终的解决程序。
(4)在审判实践中要慎用“淡化”理论。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假想理论。因为驰名商标的较高市场占有率给权利人带来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经济利益,所以,认定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应是“侵权标识”是否给驰名商标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淡化”理论者主张的“足以导致商标的显著识别性降低”,不过是无法实际操作的一个假想标准。
(5)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确认域名权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整性和彻底性。
3结束语
驰名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的崇高声誉和作为高质量的商品、优质服务的信誉象征,为企业广大市场的开拓和超常利润的赢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注入了强力剂。也正因为如此,驰名商标也就成了不法分子极想侵犯的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加快,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更加重视驰名商标的积极作用,加大驰名商标创立与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其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巨大潜能,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0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