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涉外婚姻,顾名思义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或主体为外国人,或婚姻缔结地在外国,具体体现为婚姻缔结主体有一方为外国人而在中国境内结婚、婚姻双方都为外国人在中国国内结婚、婚姻缔结主体有一方为中国人而在外国结婚、婚姻缔结主体都为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其效力需要中国国内承认的。最后一种即是双方都为中国籍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
二、涉外婚姻解决办法
(一)冲突法解决和统一实体法解决。冲突法解决是指各国自己制定法律来调整本国的法律冲突。实体法是国家间通过制定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直接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这两种方法都是有效用来解决涉外婚姻法律冲突,前者不直接制定法律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为间接调整法,后者是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称为直接调整法。(二)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较多适用本国法。各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受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历史背景的影响,其渊源都是各异的,即使在现代社会全球一体化,各国的差异越来越小,但婚姻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我国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伊斯兰国家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又如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小于22周岁,女不小于20周岁,而离我们距离比较近的亚洲国家韩国规定:韩国法定结婚年男18岁周岁、女16岁周岁以上。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三、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纵观各国的婚姻法规定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结婚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立法渊源:首先是适用属人法即婚姻缔结当事人的国籍;其次是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即在哪里结婚适用其当地的法律;最后是将前面两者混用即属地法和属人法混合适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以属人法为主或采用混合模式单纯采用属地法的比较少。其主要是采用属地法能更好的管理当地的婚姻法律秩序,也能较为便捷的使纠纷得以尽快的解决。然而不仅仅要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如果仅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不符合当事人本国法,在当事人本国婚姻也是不能有效成立的。(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扩大了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对属人法中属人法满足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国法律的都可以在我国得以适用。这就使得在选择法律规范时,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都可以援引适用。这就是扩大了婚姻有效范围,尽量使缔结的婚姻得到我国的承认,在国内有效成立。
四、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中显著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中仍然出现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问题:(一)涉外婚姻主体随着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涉外婚姻主体不仅仅涉及一方当事人为外国籍公民、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同时也包括拥有港澳台身份的当事人。(二)涉外婚姻案件很少适用外国法。通过阅读大量案例发现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很少甚至几乎不存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原因是对一国婚姻影响巨大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有着很强的地域性特征,每一婚姻关系的产生都有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因而很难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和承认。(三)对境外结婚登记证书的认证存在一定难度。许多涉外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在境外登记结婚的,对境外登记结婚证书的认定问题,国内还不完备,需要经过相关的认定程序。同时对在国内港、澳、台地区结婚登记证书的认定问题也不尽相同,这在婚姻效力的认定上就产生了困难。(四)境外财产调查受限,财产执行难。执行难一直是判决做出后难以有效执行的一大难题,一方面对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难以准确核实,另一方面各国对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生效的裁判文书效力的认定上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使得即使得到了有效的判决,最后在国外执行起来也尤为困难,亟待解决。
五、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到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也涉及到与离婚纠纷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的利益,甚至也会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司法制度完善与否。因此如何承认双方缔结婚姻的效力,如何在产生纠纷时适用相关法律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产生各种婚姻法差异的原因,从理论出发,提出见解。完善涉外婚姻法律的适用,保障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产生的问题,是笔者研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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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清清 姚象天 贺亚军 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