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练习34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2013年福建大学生村官选聘与优秀毕业生选调生工作已启动,计划选聘大学生村官1200名,计划选调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560名,其中:从2013年应届优秀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生选调400名,分别为党政类250名(含硕士研究生80名),法院、检察院类150名(含硕士研究生50名);从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调160名(其中党政类140名,法院、检察院各10名)。本次选聘于2012年12月1日8:00起至12月20日24:00止,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点击查看:】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2.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4.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5.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D【解析】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
3.B【解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
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4.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5.B【解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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