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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务员网:法律专题(29)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生可结合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1.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汇作疏忽末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2.李某在某特区订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3.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4.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5.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A【解析】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可,因此选A。
  2.B【解析】《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B【解析】根据《保险法》第27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55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C【解析】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C【解析】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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