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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是否在试用期间,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应以法庭的最长时间为准,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三是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出有效的证明。此种情况发生纠纷劳动者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后,原则上来说劳动者应当知道且负有遵守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违反。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承受遵守的义务才具有正当性。关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的程度,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忠于职守的义务,有未尽其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等手段以谋取个人私利的故意行为。在行为和后果两者兼备,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劳动者以欺诈、协迫或者承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的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本条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解

  正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测试适应性的阶段。具体试用期的条件需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例如,试用期可能涉及工作表现、能力测试、素质评估等。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工作秩序和保障正常经营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具体的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或给用人单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定义何为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害,这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严重失职可能包括工作责任的重大疏忽、重要岗位职责的严重失职等。而重大损害的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情况,需要用人单位进行评估。当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严重到足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严重影响,需要用人单位具体规定。例如,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其他单位工作职责,导致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改正。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具体来说,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当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使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并被依法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者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破坏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权利保障。然而,具体条件和情形的界定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遵循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不得滥用解雇权。同时,劳动者的权益也应受到合理保护,用人单位应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公正、合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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