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辞退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使医院员工离职有所依据,工作不受影响,保持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离职分为以下4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医院不景气而裁员。
3、开除:严重违反院规院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
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需提前10天)写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离职得到批准后,持《员工离职移交表》到各部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到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六条移交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务移交。
1、工作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办理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2、事务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通讯设备、器械、工具等。
第七条移交工作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离职员工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无人可指定,暂由直接上级自行接收。
第九条财务经理和采购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离职,要接受离职审计。其他员工离职需要审计的临时决定。
第十条离职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接上级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医院应收款项有亏欠不清的,应由直接上级负责追索。
第十一条各种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结算工资,凡是离职者,当期奖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即辞即走者,扣除当月工资,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第十三条解聘者,结算正常工资。
第十四条违纪开除者,按医院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院员工办理跨部门或跨系统调动时,应进行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员移交工作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别原因而不能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七条接受医院出资脱产培训(或教育)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离职,应返还医院所出的培训或教育费用。在本院工作不满一年而离职,则应全额返还;工作1—2年而离职,则应返还全部费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离职,则不必返还。因违纪被开除而离职的员工亦照此办理。若员工与医院签订培训(或教育)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则首先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掌握医院核心技术、商业核心机密的员工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离职。否则要依法赔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医院在必要时会依法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2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分以下四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等自愿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
3、开除:严重违反院纪院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院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本院和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处理的'财务、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二)事务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本院向员工支付。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3
一、离职管理的目的
为规范医院日常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程序,堵塞漏洞,确保医院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离职管理的适用范围
医院全体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离职定义
以任何方式辞职、辞退不再与医院发生劳动关系或因事、因病离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均按离职对待。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员工因故辞职或休长假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审批完成后,将书面申请连同申请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员工辞职或长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满三个月(以离职申请中最后一个审批人签字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及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七日内全部办结,超过七日,超过部分按500元/日标准从其本人责任金和工资中予以扣除。超过15天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医院将派人或通过法律途径上门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人员工资等均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3、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表》,然后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部门办理交接、清结手续,其操作流程为:本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部。
4、本部门主要负责审定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情况、业务衔接情况、物品及资料返还情况、日常考核结果、债权债务清结情况等;关联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离职人员与本部门在日常往来中有无未了事项、财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离职人员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无损坏或丢失现象,损失具体价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离职人员办公用品、设施交还与完好情况及文件、资料、相关证件等归还情况、考勤考核情况、奖励处罚情况、保密协议执行情况、其他与医院相关的特殊事项等;财务部主要负责离职人员财务手续办理情况、借款归还情况、业务账目清理情况等。
5、各项手续完备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即可按有关规定为离职者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6、凡对外有经济往来或在重要岗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财务部在发放薪资时必须留取一定额度(责任金全额及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控制金,离职后三个月内若未发生新的问题,即可发放清结。试用期内入职不满一月离职的,其风险控制金为实核薪资全额,发放时间必须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例外酌情处理,不受本制度相关条款限制。
五、责任划分与违规处理
各部门在审核时必须从严把关,细致入微,不允许出现任何疏失,否则责任部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毕后,由部门经理出具结论并签字认定。上一道环节未完成手续,下一道环节不得承接办理,违反者由承接部门承担责任。凡因工作失误造成医院利益或信誉受到损害者,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和管理责任。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医院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院长及院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主管院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医院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医院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医院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科室主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医院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医院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科室主任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医院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医院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医院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
2、医院的项目资料;
3、医院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医院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医院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医院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医院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医院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医院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医院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医院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医院借款、罚金;
2、员工对医院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医院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医院脱离劳动关系,医院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医院院长批准颁行。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5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依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马上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
5、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有偷窃客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7、谩骂或攻击殴打客户、访客,工作看法恶劣。
8、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羞辱、诽谤、殴打、恐吓、威逼、危害上级、同事或相互吵架斗殴。
10、卖淫或帮助、唆使卖淫。
11、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有意不听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有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4、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
15、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有严峻损害公司及所管客户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惩罚仍不改过者。
18、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9、干脆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20、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6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公司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辞职管理
第二条 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技术类员工辞职以一个项目为节点,待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 辞职流程: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职申请单》,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离职审批交接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
.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七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八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部门经理,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单》,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公司。
第三章 辞退管理
第九条 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且事实情节重大,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私自将公司合同、文案、技术文档、核心技术资料、业务机密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公司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1)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3)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2)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3)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5)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者;
(16)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进行岗位调动后仍不合格者;
(17)隐瞒个人婚姻状况,简历造假者。
第十一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按第十条 规定辞退员工时,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理由,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
第十二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领导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发展或辞退员工,必须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和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考核、审查,上报常务副总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将直接视为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四章 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的工资计算:
1、离职人员当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系数)÷当月实际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应休息天数)+应补项目-应扣项目;
2、离职人员在绩效考核工资计算完以前离职的(一般为每月3日),考核系数为1;
4、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当月工资一律不予结算;
5、辞职人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离职的,需按合同要求赔偿公司损失(合同一般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无须提前通知);
.
6、公司劝退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合同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公司无须提前通知,并不给予工资以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如若员工无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因业务紧缩需减少一部分员工时,应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8、对于违反公司《关于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中有关解雇条款的员工,公司无须提前通知即可立即解雇该员工,并不给予工资以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如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员工凭《离职审批交接单》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事项,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审批交接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资结算单,再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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