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2018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46
1.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时,要坚持“三不得”原则,指的是( )。
①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②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③不得改变经营权的关系
④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⑤不得侵害农民的权益
A.①②③
B.②④⑤
C.③④⑤
D.①②⑤
2.
下列关于行政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纪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实行监督
B.王某不服从交警处罚向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C.人民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行政监督
D.行政监督的主体是执政党以外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公众
3.
某作家写了一本散文集,他对这本散文集所享有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 )。
A.30年
B.作家终生
C.作家终生及其死后50年
D.永久享有
4.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
A.数字
B.三维标志
C.颜色组合
D.音乐
5.(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B
解析: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于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①和③的表述错误,答案选B。
本题相关知识点:
除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该《决定》还提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2.答案: C
解析: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因此A项说法错误。
王某的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交警作出处罚)进行审视、评价与查纠,属于行政监督范畴,B项错误。
人民政协具有民主监督的职能,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行政监督,因此C项说法正确。
行政监督的主体有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包括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等,D项错误。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D
解析:
音乐这种形式不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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