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网:法律专题(38)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考生可结合了解更多福建省考题型。
1.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发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2.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4.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B。解析: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选项B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c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2.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
3.B。解析: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
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4.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5.D。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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