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公务员申论热点:银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背景链接】
据统计,我国发行信用卡逾4亿张,每年信用卡交易总额超13万亿元。按规定,银行应对信用卡信息安全和隐私保密。2015年1月调查发现,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现象颇为严重,一条条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开户行等完整、隐私的信用卡开户数据,在网络上形同“赶集”公开贩卖。对此,有银行人士称,如果在银行有一定权限,个人信息几乎是透明的,对于这种“内鬼”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基本上靠道德约束。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客户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者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现实是,监管部门种种规定屡成“一纸空文”,导致大量客户信息被泄露,形成了信用卡信息交易“黑色”产业利益链。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将信用卡“按地区定制,先试用后付款”,并根据个人信息“品质”不同标价,价格每条从2分钱到5元钱不等。
【深度解析】
[原因分析]
一是监管部门没有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纳入监管追责范围,对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保密条款缺乏统一规定,致使各银行信用卡保密规定“五花八门”,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二是商业银行没有将信用卡客户保密工作置于相应高度,内控漏洞多,惩处不力,致使一些银行“内鬼”私自将客户信息卖给不法谋利机构或个人。
三是公众面对银行等强势经营部门,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服从的境地。银行要寻求自身风险最小化,同时也将利益最大化掺入到对用户的强制条款中。由此,公众不但让渡了自己的权益,还奉献了自己及亲属的私密信息。从而让银行有更大的运作公民信息、信用、存款和消费规律的可能。相应的,公众对银行的制衡与监督的权利几乎是一片空白,没有足够透明度的舆论监督,没有垄断企业的问责机制。
四是客户维权困难。银行在泄密担责中处于强势地位,客户处于分散状态,加之法律存在问题,在信息泄露维权时,无法与银行抗衡。对银行信用卡相关条款,客户也只能被动服从。比如按规定,消费者如果要维权,自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信息如何泄露、泄露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这一系列举证难题靠个人难以完成。而且,银行对信用卡保密条款的表达晦涩,常将与保险、超市、网站等合作方“共享个人信息”等字样置于合同不起眼位置,故意打免责“擦边球”,使消费者在不知情中就授权将自己信息转手,一旦遭遇泄露信息时,消费者如果想追责,这些免责条款就成了银行的“挡箭牌”。
[影响]
信用卡信息泄露社会危害巨大:
一是极易诱发金融犯罪,导致信任卡信息犯罪呈日益增长态势。尤其在一些存在漏洞的理财平台,注册会员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等信息,即可划转资金,会给信用卡持有者造成资金损失。
二是影响银行社会形象和声誉,还增加了人们对信用卡安全的担忧,影响银行拓展业务。
[措施]
一是堵塞泄密源头,商业银行要制订严格内控制度,对泄露或故意买卖银行卡信息的银行员工除追究行政责任外,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二是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企业、合作机构等信息泄露源头处罚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合作机构审查。同时,加强隐私保护,对泄露银行客户个人信息的机构,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更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