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十八)
2024-08-17
来源:伴沃教育
221.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222. 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精神财富”。
223. 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行政委托”。
224. 属于非行政处罚的是“开除”。
225. 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行政审判权”。
226.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公安局法制科”。
227.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应得到补偿”。
228. 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
229. 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居民委员会”。
230. 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警告”。
231.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行政指导”。
232.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33. 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
234. 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通常是经“行政诉讼”。
235.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36. 行政程序中的停止执行制度体现了“效率原则”。
237.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可以不经听证的是“拘留”。
238. 针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处分可以是“责令检讨”。
239.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3个月”。
240. 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更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