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装饰工程项目施工报建
1、凡属装饰工程招投标范围内及需要办理招投标手续的装饰工程施工项目,须向室内装饰协会办理报建备案手续,领取报建编号。
2、装饰工程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及筹建情况,筹建要求等说明。
3、办理报建须提供的文件:
a.立项批准文件(上级或有关部门批文、董事会决议、业主报告等)
b.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房产证、固定资产说明、租房合同及设计文件等)
c.有关主管部门(如消防、卫生防疫、环保、房地部门等)批文。
d.资金证明
4、报建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装饰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经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资格认证后,发放报建编号。
二、报建单位的资格认证
报建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如下条件
a.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b.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c.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d.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e.有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备案。
三、招标申请
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审核,在核准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及附表
2.合同条件及合同协议条款
3.技术规范
4.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5.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6.质量等级
7.工程进度
8.投标准备时间
9.投标保证金
10.履约担保
11.投标有效期
12.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13.资格审查表
五、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需按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进行,并按工程量清单招标。
六、招标公告
在上海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有关网站发布信息,同时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七、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发放给应标的并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并予以确认。
八、现场勘察答疑
一般在招标文件发放后7日内,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并疑以使投标单位尽可能完整地了解工程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答疑的情况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十、开标
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十一、评标
由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二、决标
根据评标的评分细则,综合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打分。评选出中标单位。
十三、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一般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十四、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将招标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会议记录,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份副本报送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