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
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元;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80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6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二、住院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到5.5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在三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95%,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7%。
三、大额医疗救助
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