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深圳辖区工作日早晚高峰行驶违反限行规定的,从第三次起将处300元罚款、记3分。“车牌识别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测到非粤B牌载客汽车在限行道路有行驶记录的,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罚款300元、记3分。曾经在原特区内用完两次免罚机会或是被处罚过的,在原特区外的限行区域、路段依然有两次免罚机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