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与合约选择
提要:本文论述了农地合约的四种形式:固定地租合约、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自耕农,指出新古典生产函数的缺陷,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约束下,产权及其所属权利不能够被完全地界定,也正因为如此,在土地和劳动属性不同的情况下,所选择的不同土地合约是有效率的,当土地和劳动的属性变化的时候,合约的选择也随之变化。本文由农地合约进而推广至一般合约,得出两个结论:1. 合约的存在依赖于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产权的这一特性导致了权利的不同组合,从而导致了可供选择的众多的合约安排。2.合约的选择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大小。每一种合约安排,因交易成本不相同,而合约的选择也不同。
关键词:产权 合约 交易费用
Farmland System and Contract Choice
Abstract: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four forms of farmland contracts: fixed rent contract, fixed wage contract, shared contract and yeoman. The weakness of the neo-classical production function is pointed out. Property right and its rights cannot be clarified completel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positive transaction cost. As a result, it is efficient to choose different land contracts due to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land and labor. Contract choice changes with the change of nature of land and labor. The paper generalizes the two conclusions in land contract to general contract. First, the existence of contract depends on the dividable and transactional nature of property right, which results in the different combinations of rights. Therefore, different contract arrangements are ready to be chosen. Seco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 depends on transaction cost. The contract choice is different due to different transaction cost.
Key words: Property Right, Contract, Transaction Cost
一、 引 言
地主和农民不同的权利交换构成了各种土地和生产的合约安排,历史上流传最早也是最广的合约形式是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固定地租合约。这些合约因可交换的权利和属性不同又可以演变为众多的合约形式:永佃制、铁板租、典当制和抵押制等等。就其支付形式而言,也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实物工资、货币工资之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交换还可以因加入第三方而使合约安排发生变化,这可能会使合约的链条加长,从而使合约结构更为复杂,比如农场的企业化经营和富农与地主及农民双方的土地合约和劳动合约的签订,这样,土地制度又衍生了各种生产的组织形式。
由于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合约相对简单并具有历史性,对这类合约的研究容易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而对自耕农的研究则表现了一个不交易权利的极端状态,虽然目前这种合约形式已经很罕见,但它在历史上却很流行而且也为农地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界限或参照系,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四种农地制度的合约形式:固定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固定地租合约、自耕农,指出这四种合约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残缺产权所导致的不同合约安排。
本文其余部分的安排是:第2节对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的再认识;第3节论述土地合约的四种形式及其特征;第4节论述在产权和交易费用的约束下,行为人对土地合约的选择及其各种属性变化对合约选择的影响和合约安排的配置效率;第5节结论。
二、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的缺陷
新古典生产函数假定在生产中只有两种要素投入,产出是这两种要素投入的函数,并令这个函数有最大值,满足在投入要素数量的约束下达到产出最大,其数学表达式为:
q = f (L、N)
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只有劳动L和土地N的投入。该函数被描述为要素投入的技术关系,即劳动和土地的最大利用率所能够生产出的最高产量,这就意味着劳动和土地在生产中各自尽其所能:对一个按日雇佣农民,工作结束后,应该是精疲力竭的。对土地的使用来说,既没有被过度地攫取土地的肥力,也没有土地利用不足现象。但是实际上人们观察到的事实并非如此,农民并没有竭尽全力,土地肥力在某种程度上会被过度的攫取或利用不足。
新古典生产函数暗含了这样的假定:各种信息成本和监督度量费用等于零,即生产函数本身、价格、投入与产出的属性都是已知的。如果信息可以无偿地获得,那么生产要素的贡献就很容易评价,监督它们的绩效就变得多余了。事实是各种信息成本和监督度量费用都不为零,而且恒为正值。作为一个雇佣农民,工作努力的程度是他能够控制的一个变量,他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无论他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卖给谁,任何一个雇主或购买者均不能完全获得该劳动力的全部使用权,因为监督和度量劳动绩效的费用存在,获得劳动力努力信息的困难和发现劳动力的相对价格需要成本,因此总有一部分劳动力的使用权落入共有领域,对共有领域里的劳动力使用权的攫取,成为劳动者本人和雇佣者追逐的目标,但是,由于劳动力由劳动者本人控制的属性,使得雇佣者获取共有领域里的好处要高于他所付出的成本(监督和度量),而劳动力获取这部分好处的成本则要低得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劳动者就会成功的偷懒或不作为。而对于土地而言,在出租期内,如何使用由租用者决定,租用者就可能通过过度的攫取土地的肥力、不进行常规的保养等获取额外的好处,也是因为度量土地肥力和度量保养土地的费用太高而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当将这些不可控制或控制成本太高的因素纳入新古典生产函数模型,那么这个模型就变成一个复合函数:
q = f( L、N)
而 L = f (a1,a2 ,a3,……)
N = f (b1,b2 ,b3,……)
其中,a1, a2, a3分别表示劳动力的努力程度、偷懒受到的惩罚及被发现的概率、对劳动的激励程度(迫使其全部使用劳动力) 。b1, b2 ,b3则分别表示土地信息的隐瞒、土地的过度使用和失于保养等因素。
当加进了上述因素以后,新古典生产函数的纯粹技术关系就不那么纯粹了,纯粹的技术关系由于加入了人的因素就使得由技术关系决定的最大化产量不太可能出现。
三、 农地合约形式
1.自耕农
如果说交易是一组权利的交换,那么,自耕农就没有进行权利交换。自耕农是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为一体并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的农民。自耕农也是一种无组织的生产形式,巴泽尔(1997)称其为独占所有权的形式。
由于自耕农没有权利的交换,从生产上来说(排出产出物的出卖和要素的购买)他处于一个鲁宾逊·克鲁索的世界,因此他不会有权利落入共有领域,或者说具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
从修正的生产函数看,他的努力完全会变为他的收入,他不会偷懒,或者说偷懒是他的意愿,因为偷懒必然表现为他的生产量的减少,这种预测的确切数量关系他是不花费成本就知道的,因此不必支付劳动的监督费用。同样,土地既不会被过度的使用,也不会被使用不足,并会被仔细地保养,或者说他使用土地、保养土地和攫取土地的肥力都是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计算的,他的一切作为均符合帕累托效率条件。
因此,自耕农不存在那些当劳动和土地不被同一个人拥有时产生的各种交易费用,这样,似乎自耕农或独占所有权形式应该是最受到青睐的经营方式了。但是,自耕农容易发生两类交易成本;他们都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拥有全部的投入而产生的。第一类成本的产生是因为生产性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完全与产生最高产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如果人们交换生产性资产以达到资源的更佳搭配,总产量就能够上升 。比如,没有土地的农民拥有农业耕作技能,而拥有土地的地主却不会耕种土地,或者耕种土地不如农民耕种的收益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缺少土地的劳动所有者就只得购买土地来耕种,或者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出卖土地。这需要再次引入交易——这里是借款者与贷款者间的交易代替了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交易,否则就无法实现这一点,而且,前两者的交易是否会比后两者间的交易产生更高收益不能被先验确定。自耕农第二类成本也是同等重要的,它的出现是由于当一个人拥有并利用所有的生产性投入时所产生的专业化损失。尽管独占所有权的确消除了偷懒的激励,但是来自专业化的收益也被抛弃了(巴泽尔,1997)。自耕农必须同时从事维护土地并防止土壤受到侵蚀的活动和投资于并维持提高其耕作技能的活动,这就不如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分别进行专门的技能提高更有专业化的效率,经验显示,在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复杂的现代农业中,一个大农场的工人可能需要驾驶飞机喷洒农药,在现代中国,虽然土地以小面积耕作为主,但是依然出现专门化的交易行为,麦客 、翻地者、播种者和驾驶农业机械的出租人都体现了专业化效率。目前,不仅美国这样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和大面积土地经营者没有自耕农的形式,就是在亚洲一些落后国家小块经营土地的农村,也很少有纯粹的自耕农现象。
2.工资合约
为了获得专业化的好处,就有必要进行产权交易。固定工资合约是产权交易的形式之一。这样理解地主和农民的产权交易或许是有益的,农民出卖劳动的使用权,而交换的是对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说地主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换回的是对劳动的使用权。考虑农民出卖劳动使用权而换回货币工资或实物工资的形式于交换的本质无关。农民和地主之所以进行劳动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暗含了对各自收益权的交换。农民主观上并不想使用土地,地主也同样并不想使用劳动力,因为为使用这些要素双方都要付出成本或辛苦。表面上看,劳动者出让劳动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实际上,是因为劳动作用于土地会使土地资产的收益增加,因此,地主购买劳动使用权的条件之一是劳动必须使用土地,或地主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劳动使用权。由于劳动的使用而使土地收益增加的部分是劳动对生产的贡献,所以地主才会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同样,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农民,是因为劳动与土地结合而使劳动这项资产的收益增加了,增加的部分是土地对生产做出的贡献,因此被当作地租交给了地主。作为一种固定工资合约,地主支付给农民的是因劳动投入而使土地资产报酬增加的部分——工资;作为一种固定地租合约,农民支付给地主是因土地投入而使劳动资产报酬增加的部分——地租 。
在固定工资合约中,地主拥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他又控制了土地的属性,因此在产量函数中因土地(b1,b2 ,b3,……)的因素所导致的产量的减少是不可能发生的,也不会发生土地的过度使用和肥力破坏,同时土地也会得到很好的保养。土地的使用是效率的。但是,地主不能控制劳动的全部属性,劳动的部分属性由劳动者自己控制,因为度量和监察劳动属性的费用太高,因此部分劳动属性会落入共有领域而被农民以较低的成本或无成本的获取,其表现形式是偷懒和不作为,以便使因付出劳动使用权而导致的劳力辛苦下降。
在固定工资合约中工人的监督费用还依赖于土地和劳动的属性和属性的变化情况。如果土地和劳动都是均质的,那么,农民通过偷懒而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因为此时发现劳动力相对价格的费用降低,劳动的度量费用下降,从而也导致监督费用降低。如果土地和劳动都不是均质的,那么劳动者就可能非常成功地偷懒和不作为并由此而获益,他们投入的努力就会比起他们自我雇用时付出的努力小。 因为产量的变动不仅在于随机因素直接影响产量,而且土地的物理性质和农民的体力智力(技术)条件也影响产量,所以很难将农民努力上的变化从随机因素的影响中分离出来。这样在高的监督成本约束下,农民的偷懒行为很难受到惩罚,因此这种偷懒就在预料之中,工资的支付就会考虑这种情况而进行调整,农民的实际收入最终会因偷懒而下降,降低工资意味着对偷懒的惩罚。当然这种变化的工资数量的测定也需要成本。
如果土地均质而劳动不均质,或者说,劳动均质而土地不均质,都会发生劳动的偷懒现象,对其监督的成本则各有不同。总之,在给定的条件下,固定工资合约需要很高的监督成本,而且劳动的使用率低于自我雇用时的水平。但是他也获得比自我雇用时所不具备的专业化效率。
3.固定地租
固定地租合约是固定工资合约的镜像。地主与农民交换的依然是劳动的使用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并因各自要素对产量的贡献而获取收益。合约条款规定一个固定数量的地租交给地主,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的报酬支付给农民。这样的合约形式注定了由农民组织生产活动,农民具有生产的经营权,同时农民还拥有剩余索取权。
在固定地租合约中,由于农民拥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他又控制了劳动的属性,因此在产量函数中因劳动(a1,a2 ,a3,……)的因素所导致的产量的减少是不可能发生的,也不会发生偷懒和不作为现象,劳动的使用是有效率的,这部分不需要监督和度量成本支付。但是,农民却不能控制土地的全部属性,土地的部分属性比如肥力、土壤条件、灌溉条件等地主知道得比农民知道得更多,为了获知这些信息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因此,在签订合约中就会出现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对产权不能完全界定,就会有一部分权利落入共有领域,一般地,地主会获得这部分共有领域里的剩余,其表现形式是获得较高的固定租金。同时也由于农民组织生产经营,地主将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了农民,农民控制了土地的部分属性,所以在对土地的使用中因利益最大化行为,而出现对土地的过度利用、失于保养和攫取肥力,同时也因为地主收取固定地租,因此对应该由地主投入的土地部分投资和对土地的保养也失去了行动的激励。
地主对农民的这种违约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度量和监察土地的属性变化(如肥力、土壤和保养等变化情况)的费用太高,因此部分土地的属性就会落入共有领域并以剩余的方式归农民所有,而地主投入不足的部分或者由农民承担,或者通过再谈判降低地租额,当然这些活动均要支付交易费用。
同样,在固定地租合约中地主监察土地属性变化的费用,也依赖于土地和劳动的属性和变化情况。土地和劳动的不同属性及其属性的变化构成了监督土地使用的成本函数。一般地说,土地均质及变化较小或劳动不均质及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固定地租合约容易被采纳。
4.分成地租
分成地租合约是产权交易的另一种形式,或者是介于固定地租合约和固定工资合约之间的一种合约形式。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交换依然是劳动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伴随着这种交换农民获得因劳动而使产量或收益增加的部分,地主获得因土地而使产量或收益增加的部分,但是他们对收益的分配与固定地租合约和固定工资合约有所不同。在他们所签订的合约条款中,是以总收益(货币形式)或总产量(实物形式)按一个比例分成的形式获得各自要素对生产的贡献的。
分成租佃合约有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一种是由地主组织生产,地主与农民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产量或收益;另一种是由农民组织生产,地主与农民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产量或收益。一般地,前一种形式比较罕见,或者不流行,而后一种形式比较常见,经济学家一般所说的分成租佃制,指的是后一种形式。前一种形式的分成合约不常见原因的可接受的解释是,劳动属性复杂程度及其变化的程度要比土地属性的复杂程度和变化程度大得多,因此前一种合约形式所支付的交易费用较后者大,这也间接解释了在历史上固定地租合约比固定工资合约更流行的现象 。
就后一种合约而言,地主和佃农都成了剩余索取者,不管产出是多少,每一方都能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酬。同时,每一方都能因偷懒而获得好处;土地所有者不会像在工资合约下那样积极地进行土地改良,而佃农也不会像在固定地租合约下那样卖力地工作。因此在分成租佃合约下,产出的界定和监督在分成合约可能要比在其他形式下消耗更多的资源。
传统经济学家历来将分成租佃合约看作是最没效率的合约形式,这个观点受到了张五常(2000)的批判和修正,这也是张教授对经济学做出的重要贡献之一。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地主与农民实行的收益共享或分成制与政府征收的从价税相同,用现成的从价税模型可以解释分成地租导致的劳动投入不足以至资源配置失调的原因。但是,税收类比有两个隐含的、决非无关的假定:一个是地主发现规定并监督劳动投入量的成本高的不能忍受;另一个是地主接受他们的产量份额没有监管成本,虽然在特定情况下每一个假定都可能非常接近于现实,但是它们却不可能同时成立。监督产出的成本总是为零或监督劳动的投入的成本总是高得不能承受的假定隐含在分成合约的传统研究中(巴泽尔,1997)。当对劳动的监管成本等于零时,劳动的投入会达到效率点上,而当监管成本高的不能忍受时,地主将放弃监管,此时,劳动投入才会达到没有效率点上。事实是,监管费用既不可能达到极端等于零,也不可能达到另一个极端无穷大,以至一点监管也没有 ,因此,佃农劳动投入不足或资源配置无效率并不像传统经济学家说得那么大,而是因交易成本而定,损失的效率是因交易成本的存在,为了收益最大化,它们最终将在边际上做出调整并取得一致。
四、农地合约的选择
1.张五常解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楚,任何一种合约形式都会产生同样的资源配置效率或达到帕累托最优。进而言之,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权就一定会界定清楚,因此,资源配置最优也一定会达到。若假定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前文论述的四种合约形式:自耕农、分成租佃、地租合约、工资合约将会具有同样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像传统经济学家断言的那样,分成租佃没有效率或导致劳动投入不足,甚至认为工资合约也是没有效率的。张五常教授在他的名篇《佃农理论》中从标准的经济理论上和经验验证上都指出了传统经济学家对该问题的错误看法,并从数学上给予了严格的逻辑证明。
在标准的传统经济学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下,令土地(h)和劳动(t)是同质的,h代表每一佃户所承租的土地量,t代表每一佃户所投入的劳动量。进一步假设,每一佃户的生产函数相同。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每一佃户与地主签订的合约中的土地量h与地租比例r,必然会同时达到均衡。
设每一佃户的生产函数是
q = q ( h , t )
每一佃户所承租的土地量等于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H除以佃农的户数m,即
h =
那么,地主的地租总额R就等于每一佃户的地租额乘以佃农的户数,即
R = m·r·q ( h , t )
在竞争条件下,
Wt = ( 1-r )q ( h , t )
这里W是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最大化地租额:
max. R = m·r·q ( h , t )
{m,r,t}
约束条件为:
Wt = ( 1-r )q ( h , t )
建立拉格朗日方程并求解,得出:
r = =
即在均衡状态下,土地的产出弹性 等于 ,即总产量减去租佃的净成本(地租)除以产量。
张五常的数学解在逻辑上解释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各种土地合约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相同的。该解的经济学解释是竞争导致合约选择的效率相同。
2.交易成本约束
现在放松假设条件,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行为当事人将如何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或者说,不同的合约安排的效率是否还是相同?在这里,依然以私有产权及可自由转让为合约选择为前提条件。
若假设土地均质而劳动力非均质,土地就不会构成产量变化的因素 ,预期产量只是劳动质量的函数,如果选择地租合约,农民成为剩余索取者,农民就会像在自己的土地上工作一样的努力,在该合约下,农民是不会偷懒和不作为的,因此不用支付额外的监督劳动努力的成本,此时地租合约形式是最有效率的,而工资合约则是最没有效率的,因为工资合约地主拥有剩余,劳动力的非均质性使地主须支付比地租合约要高的监督劳动的费用,劳动力的使用率也低于工人自我雇佣时的水平。分成合约下佃农保留剩余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边际产量,虽然在这里偷懒的激励不如在工资合约下强烈,但仍然也会由相同的因素引发,故而上面对工资合约的讨论依然适用于分成合约。
若假设劳动力均质而土地非均质,劳动就不会构成产量变化的因素 ,预期产量只是土地质量的函数,如果选择工资合约,地主是剩余索取者,地主就会有激励努力维护并改良他们的土壤,糊弄土地质量是得不到好处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会得到更好的使用和保养,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而且也不必为土地的过度使用和失于保养及投入不足而担心,因此工资合约是交易费用最低的,也是最有效率的,而地租合约则交易费用比工资合约下要高,因为这会额外增加一笔监察土地质量及使用程度的费用;分成合约效率也会比工资合约的效率低,因为分成合约会使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落入共有领域而发生与地租合约类似的某些交易费用,这也会使缔约双方的总收入减少。
但是一般来说,土地和劳动都不是均质的。因此,所有这三种合约形式都存在效率问题。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一种合约安排即使从中观察到了这类问题,也不能认为是无效率的。无效率意味着存在可以避免的浪费——如果人人都实现了最大化就不会有这种浪费。在一个不完善的世界上,即使最好的解决方法也仍不能消除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这种差异都能经济地消除。
要素属性的变化对合约的选择也有影响。就土地而言,某一块土地以某个地租率或一个固定地租值租给某一佃农一定期限,租赁期结束后,土地的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是很大的变化。如果土地的使用者为土地价值的降低严格地给地主以补偿,或者地主为土地的价值上升而给土地使用者以补偿,那么土地的利用就是有效率的,但是,由于土地并不是均质的,所以对影响土地质量的因素的准确估价就非常困难:每一小块土地都做出度量以考察其质量变化的情况,明显地,度量既不能准确也不能全面,实际上有些特征根本无法度量。
如果佃农能利用那些他们刚好无需付费的土地属性获益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利用这些属性直到由它们产生的净收益等于零为止,而使用这些土地的边际成本是大于零的,在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的条件下存在土地被过度利用的问题,资源配置是无效率的。
任何土地属性,如果佃农能改变它而地主又不收费,那么它就成为佃农可以无偿使用的属性,因而就会被过度地使用。同理,处于地主控制下的任何可改变的属性,就会供应不足。如果地主在合同中并未承担进行资本改进的责任,那么他或她就可能将此类事推迟到合同期以后进行。所有这些无效率的做法都会降低双方共同的财富,最终会给双方带来损害;这就促使双方都寻找减少这种无效率的方法以使他们的净价值最大化(巴泽尔,1997)。
3.补充性措施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导致的产权残缺,使各种合约安排都有一部分权利落入共有领域。为了避免落入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损失,合约当事人将采取很多种方法限制共有权利的产生,这些方法包括:签订更为详细的合约条款、控制有关商品的价格、控制相应的数量、控制某些生产使用条件、增加竞争能力及其合约期限等等。
为防止某些权利落入共有领域从而被别人无偿地攫取其价值,合约当事人会签订更为详细的合约条款,对要素的每一个属性及其属性的变化均作出详细的规定,当然这样做会防止一些权利落入共有领域,但是也会增加订约成本。效率的选择是订约成本在边际上等于共有领域中能够获取的边际收益。
改变合约形式也是防止收益损失的一种方法。比如当外部条件变化或者要素属性变化时,就可能选择一种更有利的合约形式替代原有的合约形式。当机械化农具被大量使用的时候,劳动的均质性会大大的增加,合约的形式更可能由地租合约转向工资合约。机械化农场盛行固定工资制,即农业工人的合约形式,这种合约形式在美国可以找到大量的经验案例。
竞争可以促使要素均质化,从而降低度量和监督要素的成本。这可以部分解释在劳动力非均质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工资合约的原因。在中国,甚至在古代中国农村,固定工资合约的形式依然是存在的,不仅富农或经营地主雇用的长工和短工,就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在农忙时也雇佣短工,而短工被认为是最没有效率的合约形式。在劳动不均质和监督其劳动努力程度的费用极高的条件下,为什么会选择固定工资合约的形式呢?可以判断,有一种非常低廉的方法可以使得劳动投入均质和降低监管费用,这种方法就是劳动市场的竞争。竞争不仅使劳动要素趋于均质,也会使土地要素趋于均质。不同质量的劳动在竞争下会有不同的市场价格,当然不同质量的土地在竞争下也会有不同的市场租金,这为合约的价格签订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当要素不能提供合约规定的贡献时,合约就会被解除。在竞争的压力下,劳动者一般不太可能偷懒和不努力,因为那样,他的声誉就不好,就会因没有人雇佣他而失去工作;同样,地主也不太可能不做合约规定他该做的事,因为如此他的土地将租不出去。当然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发现要素的相对价格需要付出成本,因此采用哪种合约还要看发现要素相对价格的成本大小。
合约当事人还可能在合约中附加一些激励条件以杜绝交易的一方攫取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比如各种各样的激励劳动努力的方式就是对工资合约效率低下的一种补充。在中国古代农村,通过额外的谷物奖励、提供住房等附加条件激励长工或短工的工作效率。
订约期限也可以防止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损失。一般地,种植作物以收割最短期限为一个合约周期,比如,一年一熟的农作物最短的订约时间是一年,而作为果树生产就不可能有这样短的合约期限,因为果树的收益在很多年后才会获得。合约期限越长,农民越可能保养土地,而合约期限越短,地主则越可能保养土地,总之土地总会有人保养。当然实际情况要更复杂,但是土地改良明显不是土地不可分割的部分,订约各方可以自由决定哪方负责什么措施。更一般地说,订约各方在决定由哪一方提供什么属性方面有其灵活性。因此可以说,土地改良投入物不足不是因为土地租赁的时间长短,但租赁时间可以影响土地的投入由哪一方施行。
价格补贴的方式也可以减少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损失。张五常(2002)描述一个关于大写字楼出租房间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例子,低出的部分作为对租赁者的补贴,租赁者为得到这部分补贴将会珍惜获得租赁的机会,因此他会很好的保养租赁的房间、更和睦的与邻居相处、更及时地缴纳租金等等,实际上出租者让度的部分租金可看作是降低了的交易费用。在农业生产合约中,这种补贴也是盛行的,比如,地主提供紧急贷款、提供一些免费的住处、简单的工具等优惠措施,使佃农更努力的工作或更好的保养土地,这也可视为监督和度量费用的降低。
五、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1:合约的存在依赖于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产权的这一特性导致了权利的不同组合从而导致了可供选择的众多的合约安排。
结论2:合约的选择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大小。每一种合约安排,其交易成本都不相同,交易成本不同,合约的选择也不同。
以上两个结论带有一般性,农地合约如此,其他合约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