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从1200元提高到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1000元提高到6000元。资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办理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程序由单位或社保机构负责,待遇支付按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丧葬补助金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一、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4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结语
根据《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已从1200元调整为4000元,而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从1000元增至6000元。具体支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定。办理程序方面,参保人员的遗属或工作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办理待遇领取事宜。资金来源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国家将出台统一的相关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