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人,联系电话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年月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年月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年月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5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20年月日至月日,计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