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以上的;
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本办法自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