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旧房翻新政策规定及土地管理法要求,包括改建申请流程、宅基地数量限制、土地利用规划等。农村村民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占用农田,且乡镇政府需审核批准住宅用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法律分析
农村旧房翻新政策规定:
1、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写申请,并携带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照片去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2、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相关信息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结语
农村旧房翻新政策规定了改建房屋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的准备和行政审批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合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住宅用地,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此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