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某研究院与某工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用炉具,为此该企业专门派出两名工人代表协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厂方工人代表主要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负责技术开发与绘制图纸。1991年1月,经过双方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该炉具的设计工作。1991年6月,厂方单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研究院认为,该项发明主要由本院设计人员完成,应由研究院为申请人,厂方无权申请专利。后该厂工程师赵某利用业余时间照原样装了一个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张赵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问题]1.本案中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谁?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
1.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研究院。因为本案不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工厂派出的工人在设计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性作用,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确定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完成的设计共同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工厂的工人代表只负责一些后勤工作,未参与具体的创造性活动。因此,工厂不能作为共同设计人申请专利,更不是单独设计人。
2.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三是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而是一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如果将此种专利大批量生产牟利,则构成侵权。
一、专利法中发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注: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专利发明人是名誉权不是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