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时间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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