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家库房租于乙方作为存货使用。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出租期 年,甲方从20 年 月 日起将库房交付乙方使用至20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房屋租金
该年租金为人民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 租赁细则
1.乙方不得擅自将库房转租和改变整体结构,保持库房内墙壁干净,因各种原因,乙方需停租,甲方自然收回,不退租金。
2.乙方应预交押金¥ 元,用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出现设施损坏、丢失钥匙更换锁芯的赔偿费,如无损坏停租后返还。
3.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相互告知是否继续租赁。
4.电表基数为44°,电费0.8元/度,合同期满时统一收取。本合同正本为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日 期:
乙方(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