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房
屋租赁合 同解除条 件是双方 可以随时 解除房屋 租赁关系 。房屋租 赁合同最 长期限为 二十年, 超过20 年部分的 租赁期限 无效,视 为不定期 租赁;当 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 式无法确 定租赁期 限的,同 样视为不 定期租赁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什么条件(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