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谁来承担责任

2023-10-11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谁由各设立人承担责任。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公司并没有成立,合同主体也不是公司,而是各个发起设立人。各设立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否属于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发起人。公司成立之后再加入的股东当然就不是发起人。

二、连带责任责任是连带债务吗?

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公司设立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五种: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