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不影响减刑。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申诉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有异议,对相关部门提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