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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能否认定为股东身份?

2023-10-01 来源:伴沃教育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不认定其股东身份,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将导致其股东地位的丧失。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于出资义务的认定上。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股东未出资应认定其股东身份,而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按照这一观点来进行操作的。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不认定其股东身份,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根本未出资或未按时出资)将导致其股东地位(或资格)的丧失。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目前此种意见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法院也主要是按这种观点来进行操作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而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其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出资而设立的公司,属于公司的瑕疵设立问题,公司的瑕疵设立可以产生法律责任。

一、股东有哪些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结语

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关于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不认定其股东身份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将导致其股东地位的丧失,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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