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 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 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 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 一方当事人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