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为了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举行的程序。以下是行政听证的主要原则:
1. 公开原则:听证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防止专横方法的行使。
2. 职能分离原则: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性。
3. 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
4.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5.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应当回避,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6. 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不得私下接触行政人员,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7. 案卷阅览原则:当事人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
8. 委托代理原则: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听证程序。
这些原则是行政听证程序的基础,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