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是代步出行的方式之一,也就是搭乘各种能够运载乘客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公车、私家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市区、长途)和客货两用机动车辆等出行。乘车人乘车时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对乘车人做出了几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一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如果携带、保管不当,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并可导致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具体地说,易燃包括:
(1)易燃固体:如硫磺;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
(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其中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除了易燃易爆物品以外的,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指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由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操作不当可能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该类物品从生产到运输的各个环节都严格管制。旅客在搭乘各种运输交通工具时,如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都会被要求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如各种轿车、公交车等,也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特别是公交车,往往乘客较多,交通安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是基本要求。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允许在交通运行中存在任何威胁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隐患。二是,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这一规定要求乘客(包括驾驶人员、公交车的司售人员)在乘车时不得在车内向车外抛洒物品。乘客在乘车时,随意向车外抛洒物品,除了与我们所倡导的“文明”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外,更是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道路是各种车辆行驶的公共场所,交通秩序需要大家来维护和遵守。道路平整、清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乘客向车外随意抛洒物品,既会影响道路的平坦、整洁和卫生,也会增加道路上的障碍物,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还可能砸伤行人。法律规定乘客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是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三是,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除了自己应当做到精神高度集中,还需要一个良好的驾驶环境。这是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因素。为驾驶人员创造良好的驾驶环境,也是乘车人的重要义务。车辆的安全不仅仅是驾驶人员个人的事,而是关系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一般来说,在驾驶人员附近打闹,冲驾驶人大呼小叫,与驾驶人进行影响其情绪的激烈交谈,甚至与驾驶人动手开玩笑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驾驶人的正常驾驶,从而影响整个车辆的安全行驶,继而影响到所有乘车人生命安全,应当是禁止的。因此,乘客在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