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一定要出生证明,但一定要户口簿。
小学入学材料:
1.户籍(含蓝印户口)儿童: (1)户口簿;
(2)住房证明:房产证,或购(租)房合同,或居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需同时提交父亲或母亲在该单位的工作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蓝印户口儿童交父母在现居住街道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
2.暂住户口儿童:
(1)出生证或户口薄;
(2)父母暂住证(一年以上)、申请学位儿童的暂住证;
(3)住房证明(种类同前
(4)父母在现居住街道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 另外: 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