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伪造、变造和转让《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主观故意。4、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转让《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