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