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贩毒案,检察院退回一次侦补是否足够是需要审理部门判断的,但最多只能退侦两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不得超过两次。经补充侦查后,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审理毒贩案件若证据不足,可退回下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限期一个月,最多两次,如仍证据不足,需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一、审理贩毒案检察院退回一次侦补够吗?
审理贩毒案检察院退回一次侦补是否足够是需要审理部门进行判断的,但是最多只能退侦两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审理毒贩的案件如果由于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最终的审查结果的,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到下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审理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进行延长,最多只能进行退侦两次,如果还是证据不足的,就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处理。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审理贩毒案件中检察院退回一次侦补是否足够的问题,需要审理部门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最多只能退侦两次。补充侦查的内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在审理过程中,如若证据不足无法作出最终审查结果,案件可能会被退回至下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审理,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退侦。如仍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释放处理。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