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法律分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个人建议】我们可以简单把制定法律的机关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调节国家和社会当中的一些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同时给出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这样的文件的统称就叫做法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国的法律是由国家来进行制定,而且所涉及到的法律类型有很多种,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同事情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处理,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法条,公民们都需要严格的遵守,这样自己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我们国家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堂务委易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2、义务性,即每个中国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都应当遵守的; 3、法定性,即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统一制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可划分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暂行规定是国家机关就特定事项颁布的带有临时性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与其制定机关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及其下属机构制定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不采用严格的法典化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