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关于农村退出宅基地政策请参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和《军人保障法》,现役军官可以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条 规定:在农村,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耕种或者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村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占有、使用的土地上设置宅基地并向成员或者居民分配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当地政府核准的宅基地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一)没有住房或者住房不符合居住需要的;(二)因改变耕地性质等特殊情况需要安置住房的;(三)家庭成员增加需要扩大住房的。《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通过继承、赠与、购买、交换等方式合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组织占有、使用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村组织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小组的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居民或者农户,并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注明该宅基地的使用人员。《农村宅基地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出租或者出借,但是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和性质。《农村宅基地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收回及补偿等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农村宅基地条例》的规定表明,现役军官可以在农村老家申请宅基地。同时,《农村宅基地条例》也强调了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责任,保障农民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