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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十五天能不能探视

2024-12-17 来源:伴沃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探视。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守所拘留15天不可以去探视。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通信、会见的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按照拘留所的安排和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3种观点: 拘留15天可以进行探视。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律师的,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第1种观点: 可以探视,被拘留人的亲属或朋友须按照规定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可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探视被拘留人,同时在经过民警检查同意后还可以携带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给拘留人。法律依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拘留10天是可以被探视的,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同时被拘留人应该要遵守拘留所相关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该要携带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探视即可。如果被拘留人需要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会见的,则会见律师需携带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同时,还需要携带其个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拘留一般是因为公安部门在紧急的情况下,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进行扣押处理;通常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会关在公安部门的拘留所内,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5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守所拘留15天不可以去探视。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通信、会见的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按照拘留所的安排和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守所拘留15天不可以去探视。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通信、会见的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按照拘留所的安排和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在拘留所后,只要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并经拘留所批准,就能探视。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且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守所拘留15天不可以去探视。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通信、会见的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按照拘留所的安排和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2种观点: 看守所拘留37天后的结果具体如下: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可以探视,但是有严格限制。而且真正是否允许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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