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