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备案需要交税。
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交税的时候带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到你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纳税义务人。个人居住房用于出租的为应纳税义务人。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税务部门征收有关税款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2、税率。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缴纳5%的税收。
3、纳税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房屋中介机构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税收的,应按房屋所在地向上述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4、纳税程序
(1)纳税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2)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申报表;
(3)纳税人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领取征收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5、违法处理。纳税人偷逃私房出租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