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居住变更登记,之后可以在新居住地办理签注。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2.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后,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温馨提醒:
江苏实行全省“一证通”制度,居住证全省通用,在本省外市已经办理过居住证的,无需重新办理,但应当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