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职能是什么啊 急知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27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7:46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的阶级基础和*属性不同,管理*、机构设置各异,但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即*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1.*职能

  *职能是指*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职能上;*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2.*的基本职能

  *的**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的基本职能。

  **职能指*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统治与*的*势力实行*。*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指*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两种基本职能的关系

  *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职能的基础。

  *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有了巩固的*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例题】*的社会管理职能具有( )。

  A.社会性 B.群众性 C.地域性 D.影响性

  【答案】AB。中公解析: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故本题答案选AB。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7: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
  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的素质,保障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
  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
  人民*、人民*的司法*。
  第三条 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
  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必须以*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
  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
  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机关的人民*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机关的人民*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
  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
  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
  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
  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
  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的人民*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机关的人民*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
  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
  级以上**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机关的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机关的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供或者体罚、*人犯;
  (五)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
  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
  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
  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
  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教育事业,对人民*有计划地进行*思想、
  法制、*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
  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
  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
  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
  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
  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
  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
  组织协助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执行职务有显著
  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执行职务,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的;
  (二)阻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
  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门统一监
  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
  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用标志、制
  式服装、警械、证件,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的经费。人民*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
  ,分别列入*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
  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
  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
  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
  和优待。
  人民*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
  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
  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
  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机关决定。
  人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
  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机关的人民*执行法律、法规、
  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条例》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7:47

请看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4191590.html?si=1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7:47

吃饭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