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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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0 06:31
法律分析:*专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在这个期限内认证通过的*,抵扣是没有期限的。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现就*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此条废止)
二、*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新的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