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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 - 副本

2024-03-01 来源:伴沃教育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将实施本市城市道路桥梁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许可公开事项

(一)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以下事项实行公开: 1、行政许可主体;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人员办事纪律、办事时间、办事地点;

4、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和受理所需资料; 5、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标准; 6、行政许可结果;

7、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专业数据。 (二)行政许可公开的形式

实行行政许可公开的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1、上网公开;2、在审批受理室门口张贴告示牌或设置触摸屏;3、印制告知单,放在审批受理室门口,供取阅。

对于公开事项“1”“2”,建议上墙公布;公开事项“4”“5”可印制告知单;上述所有内容都应上网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制作电脑触摸屏。 (三)公开的具体内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2、行为规范:

坚守岗位,认真接待,耐心细致,礼貌待人,便民高效。 3、公开各许可项目具体事项如下: Ø 挖掘城市道路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受理对象:市管城市道路、列入市重大工程的城市道路(含改建、扩建工程)、指定的其他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其余掘路申请均由掘路所在地的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或设置相关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该申请尚未超出掘路控制总量;

3、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组织大纲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组织方案均符合要求; 4、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5、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审批程序:1、掘路建设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2、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文明施工、安全

与质量、保修要求等承诺内容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3、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请内容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当事人出示并递交已签署的有关承诺文件,同时办理旧沥青再生利用手续,领取掘路执照。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办理硬线长度50米以上,软线长度100米以上的大型掘路工程掘路执照手续时,需备有下列文件: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2)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1:5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列入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的文件; (4)施工图、施工组织大纲、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5)交通组织方案与文明施工措施; (6)施工配合会议纪要;

(7)市或者区(县)掘路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办理硬线长度50米(含50米)以下,软线长度100米(含100米)以下的小型掘路工程掘路执照手续时,需备有下列文件:

(1)《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2)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3)交通组织方案与文明施工措施; (4)施工配合会议纪要。

紧急掘路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管线事故之时起24小时内,当事人到事故发生地的掘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

收费标准:经批准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掘路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1)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五倍; (2)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三倍;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一倍。 Ø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受理对象:以下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市人民政府特批的临时占路;确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以下路段的申请:1、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2、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

其余占路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1、因沿街面建筑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占路; 2、尚未超出当月占路控制总量; 3、属临时性占路;

4、该行为能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

5、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占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3、申请人缴纳临时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特殊情况的临时占路,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内环线以内城市道路(含内环线高架地面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2元,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1元。 占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收费,每期增收百分之一百。 Ø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审批 审批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受理对象:市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其余申请由桥梁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城市桥梁安全保护方案符合安全保护要求。

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在施工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2、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经审核,如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符合安全保护要求的,双方签订《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后,作出同意的审批许可。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申请表》;

2、城市桥梁安全保护方案(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 3、工程已取得许可的相关文件。 Ø 车辆超过城市桥梁限载通行的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受理对象:超过城市桥梁限载的车辆需通过市管城市桥梁或跨区域通过城市桥梁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其余的申请由该桥梁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1、货物不能分解且该运输线路是唯一的;

2、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可以确保城市道路、桥梁安全。

审批程序:1、向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审核车辆单位提出的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如需技术鉴定的,应实施相关计算、检测、评审等程序;3、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车辆超过城市桥梁限载通行申请表》; 2、相应的技术措施或者加固措施方案; 3、运输单位的运输证件或当事人身份证; 4、运输单位货物托运单;

5、货物名称、重量、外型尺寸、必要的整体轮廓图; 6、运输车辆车种、自重、轴重、轴距等有关资料; 7、货物运输起迄地点及要求通行时间; 8、车辆行驶证;

9、运输危险物品还需具备危险品准运证。 二、行政许可内部流转程序

行政许可在受理之后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内部审批流转,实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受理

许可承办部门应在受理工作日受理许可业务,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申请日期的《行政许可登记(受理)单》。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内审程序

承办人员收到材料后,应首先提出初步办理意见。行政许可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应指定承办人员(两人)到现场核查,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现场核查后,承办人员应开具《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方案审查)意见书》,如有需要应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方案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承办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提出许可意见,报许可部门领导审核(见《行政许可行为报审表》)。 (三)决定

经审批同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需要颁发许可证(执照)的,应当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办理相应许可证(照)。审批不同意的,应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行政救济途径。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 三、关于临时占路审批程序的调整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遵循“谁受理、谁审批”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的审批,将直接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在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征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作为审批过程中的参考,但该意见不影响审批决定。

作出审批决定后,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将占路决定告知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便该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占路过程管理。

其他占路申请将直接由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填妥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在得到审批许可之后,即作为临时占路许可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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