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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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该版数量标准共列出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75个纳入使用许可的危化品的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及其CAS号(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 一登记号)。

其中,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化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化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75个纳入使用许可的危化品中,最低年设计使用量最大的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其最低年设计使用量18万吨/年,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小的为光气,其最低年设计使用量11吨/年。

扩展资料:

凡是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场所,都适用该条例。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_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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