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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共同点都是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解决现金流量不足的问题。
区别:
1、含义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2、功能和特点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3)为企业的赊销提供了便利。
应收账款保理: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二)增强销售能力。
(三)改善财务报表。
(四)融资功能。
3、转让对象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的第三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等;
保理通常都是转让给商业银行。
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转让申办条件
1、转让人应符合的条件:
a.原则上是银行信用评级为AB级以上的优质客户;
b.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市场稳定;
c.符合银行规定的免担保借款人资格;
d.应本行要求能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购货商名录及资信等情况;
e.转让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受理的应收账款须符合的条件
a.转让人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b.产生于合法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
c.转让人与购货商已签定了销售合同,且已出具该销售合同项下的销售*和发货证明;
d.应收账款原则上属于30天内新发生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收账款转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收账款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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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理(国内&国际)业务规则下,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这是一种应收账款的买断,保理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应收账款这种“债权”。另外,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渠道,即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客户,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还是属于企业的,但是该应收账款已经作为一种担保物,银行享有“质权”这种“担保物权”。那么,当以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谁的权利优先呢?责任又当如何承担?
第一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是存在此种法律风险的,那么到底如何规避?
首先,必须在保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等情形),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回购并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央行在物权法公布后,已开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因此,建议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在办理保理业务后,最好也及时做下质押登记。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最大化的规避前述法律风险。笑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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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保理基本上差不多,共同点都是转让给第三方,不同的地方是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等,但保理通常都是转让给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