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线,中线和长线投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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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6 06:58

这个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一种观点是: 买进几天就卖出,持股时间不超过1个月,一定是短线 买进后持股时间在1个月到半年时间,或者行情的一个波段,就是通常的中线 买进后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或者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不停的操作,但总体的持仓比例不变,则就是通常的长线. 这种观点是分析的角度,对个人而言只能够进行参考 二重观点是: 不停的追求低买高卖,最终却是标准的高卖低卖,由于投资过程中不停的亏损,因此其投资时间不可能很长,早晚要被清场,是短线投资 由于没有严格的执行能够带来赢利的操作纪律,导致投资净值始终没有增长,但亏损也不多,他的投资行为没有带来必要的利益,因此,是否继续投资交易全凭个人兴趣,其是中线投资 由于严格操作纪律,盘后工作也过硬,总体上每月都是赢利,最少也是每年都有赢利,由于不停的有利润进帐,其投资将不会被任何因素干扰,除非他实在不想在投资,否则一定没有任何离场的理由,他就是标准的长线投资。 长期投资的具体内容长期股票投资是购买并持有其他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以现金取得时,按取得时的计价成本(包括买价、佣金和税费等);以非现金交易取得时,按照交易物品或取得股票的公允市价计价。 取得长期股票投资的计价方法有成本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权益法、市价法、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同,选择使用。成本法:对长期股票投资始终按照取得时成本进行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按照成本法计价: 不能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投资额低于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普通股和有权选举董事的优先股的20%时,一般认为投资方没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就应使用成本法。 如果投资方有证据表明能够对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即便投资比例低于20%,也不能采用成本法,而应采用权益法。能够表明能够对被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包括: 1、能够代表董事会; 2、参与制定*; 3、重大的公司间交易; 4、管理人员的互换; 5、技术依赖; 6、与其他持股形式有关的所有权比例。 如果投资比例超过20%但有证据表明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权益法。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包括: 1、被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或*管理当局*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2、投资者和被投资者达成协议,投资者放弃股东的重要权利; 3、被投资者的大部分权益集中在控制被抽空被投资方的少数股东手中; 4、为采用权益法,投资方试图取得但未能取得超出股东正常范围的财务信息; 5、投资方试图代表但未能代表被投资者董事会。 普通股如果未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则是不可流通的。 按照成本法,投资方收到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收入,不确认为被投资方的收益;但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应调减“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 1、长期投资市场价值大大地低于成本,而且是永久性地下跌; 2、投资方收到清算股利,即收到的股利超过投资者累计应享有的收益份额。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资产负债编表日按照成本与市价较低者确认长期投资的方法。长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有两个条件: 1、不能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 2、可流能,即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可随时获得销售价格或况价和叫价。它一成本法的区别就在于,所投资的股票是否可以流通。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基本程序与成本基本相同,只是在编表日按照成本与市价的较低者、报*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短期和长期普通股投资,应将所有短期投资构成一种投资组合、所有长期投资构成另一种投资组合,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分别用于两种不同的投资组合。以便各自比较当投资组合价值发生变化时,无须调整构成投资组合的各个单一的账户,而是通过一个计价备抵账户将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调整到较低的市价水平。在进行总额比较时,如果市价高于或等于成本时,备抵账户应调整为零,如果成本高于市价,将两者的差额计入备抵账户。 如果长期投资组合市价跌至成本以下是暂时性的,则认为是未实现的市价下跌,在会计上记入长期投资备抵账记的未实现跌价,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为长期投资和所有者权益的减, 不得作为损失列入损益表。长期来看,市价的短期下跌很可能会被未来的价格上涨所抵消。某一期间的未实现跌价通过备抵账户的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来确定,期末余额为长期投资期末账面成本低于市价的差额。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增加未实现跌价;反之,减少未实现跌价。如果出售长期投资中出售某一股票,实现损益,由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按总额比较,此项损益与备抵账户无关。 如果某一种股票而不是投资组合的市价发生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下跌,则应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确认已实现的损失。这种下跌与备抵账户无关,但在期末按总额比较长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时,按照调整后的成本进行比较。 权益法:按照权益比例和被投资方的收益确认长期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比例足以对被投资方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权益法计价长期股票投资。其使用条件与成本法(参见成本法)恰好相反,体现三方面的要求:认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重大经济关系、反映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反映被投资方的权益变化。 投资方的现金需求收益高低、所得税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被投资方的股利*,因此其股利报酬并不能代表投资的实际报酬。为了全面反映投资方应享有的收益,权益法的会计程序为: 1、取得长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每个会计期末,按照被投资方的盈利或亏损和投资比例调整长期投资; 3、收到股利时冲减长期投资。 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户应当 在被投资方的权益比例。如果投资方所付成本高于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则意味着: 1、相对于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格而言,被投资方的资产被抵估了; 2、被投资方拥有未入账的商誉。相反,如果投资方氛坟成本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则意味着相对于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格而言,被投资方的资产被高估了。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投资方均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使其账面价值与投资方的权益相称。 市价法:按照现先市价计价长期投资的方法。与短期投资的市价法一样它并款在所有企业运用,经行业惯例修订后多用于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商。在市价法下,应当确认并在损益表中报告未实现的损益(长期投资账面成本与市价的差额)。 长期债券投资购入并持有的其他公司、金融机构或*的债券。其核算方法与短期投资(债券)相同。因债券票面利率与实际得率不同而产生的折价溢价,应在债券到期限内摊销,摊销的直线法和实际得率法均与应付债券相同。 摊销溢价时冲减长期投资,并将实际收到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摊销折价时增加长期投资,并将实际收到的利息与折价摊销额之和,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债券到期之前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时,应首先调整债券的利息收入和溢价、折价摊销,然后计算出售债券的损益。计算方法为:出售债券收入-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应收债券利息。[注]fasb1993年发布的115号公德将债务和股票投资分为三类;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hele-to-maturity securities)、交易证券(trading securities)、可出售证券(Avaibable-for-sale)。第一类证券按已摊销成本计价;后两种证券按公允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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