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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这些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称为坏账,因为应收账款成为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1、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二、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备抵法的账务处理
1、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2、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3、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4、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5、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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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就记入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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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时间没什么太大关系,只要基本上确认这笔钱无法收回就可以确定为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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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准备勿须每月计提,一般是年末计提。
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备抵法中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一般称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
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
我们现在常用的方法计提的坏帐准备也叫坏帐备抵法,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坏帐准备,税务机关准予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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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外资企业:
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作出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一般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可以税前扣除,实务中税局管理非常严格。
首先你单位有没有实行计提坏帐准备,没有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帐款
如实行计提坏帐准备,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
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帐准备”,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