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程序中应送达的文书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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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4 23:22

  生效法律文书就是判决书,判决书已经明确确定了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执行程序为什么不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去执行,而还要重新指定新的执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重新责令其在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被执行程序作废,执行程序指定的时间有效?实际不是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是执行人民*执行程序的通知。人民*支持义务人故意违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已经触犯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的义务人,他还怎么再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义务?这是执行程序支持义务人违法,是对判决书的一种藐视。执行程序的本意是执行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应该是执行什么通知书。执行程序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判决书的规定。把执行“判决书”变成了执行“执行通知”的规定实在不可取。在实际案例中,被执行人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实际是在违法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官找到义务人,却只能送一个通知,而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先发个执行通知书给义务人,让义务人再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再次提醒义务人你该继续想办法躲债。若义务人还是没履行通知义务,人民*才能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一个裁定书,再一次送达被执行人。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法律脾气真好!这样的事实也证明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效力不如一个执行程序的通知书,通知书又不如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这样的法律程序怎么能不造就当前*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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